財政部日前會同央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通知稱,自今年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將恢復征收消費稅。
對上述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對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具體退稅管理辦法將由國稅總局另行制定。
通知同時明確,石腦油、燃料油在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方面的產量達到總用量50%以上的企業,方可享受上述退消費稅政策;其所生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照章繳納消費稅。
對于今年1-9月生產企業銷售給使用企業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原規定免征消費稅。同期,對使用企業購進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已含消費稅石腦油、燃料油,將按耗用量退還相應稅費。
對上述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對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具體退稅管理辦法將由國稅總局另行制定。
通知同時明確,石腦油、燃料油在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方面的產量達到總用量50%以上的企業,方可享受上述退消費稅政策;其所生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照章繳納消費稅。
對于今年1-9月生產企業銷售給使用企業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原規定免征消費稅。同期,對使用企業購進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已含消費稅石腦油、燃料油,將按耗用量退還相應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