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下稱《操作規程》)及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外匯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
外匯局表示,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
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外匯局分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2011年9月,外匯局曾表示,將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主要范圍包括:提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手段,防范外匯收支風險;簡化貿易收付匯手續和業務辦理流程;簡化出口退稅憑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增強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