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法規將從部門規章升級為條例,醞釀7年的汽車三包規定出臺在望。在本月初接踵而至的這兩個喜訊將使國內的汽車售后保障更加完善。據悉,新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將使汽車召回有法可依,而對汽車制造商的處罰或將升級十倍。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突破億輛和近年來新車銷量激增而凸顯的售后服務落后,導致許多車主維權無門。借此,本報推出《汽車3·15》欄目,征集汽車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助消費者維權。
新政出臺
汽車召回將有法可依 處罰升級十倍
記者了解到,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國家質檢總局下設部門規章的級別。而升級后的新規,有望成為國家行政法律法規,使汽車召回有法可依。
在 “舊規”里,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 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有以上情形之一,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罰款。這個處罰力度一直被認為“量刑過輕”。
而在新的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中,“生產者違反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企業拒不承擔責 任,將受到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證照、撤銷認證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處罰力度比起舊規要重了10余倍。
豐田踏板門促新召回條例出臺
2年前的豐田踏板門風波,讓汽車行業聚焦汽車召回,現行《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至今已經實行7年有余,但是應付當時的情況卻顯得乏力,豐田對中美消費者的區別對待,也招致中國消費者極為不滿。
踏板門中,當時根據《美國法典》第49編第301章中對于“缺陷與違規賠償”中的“賠償方式”的規定,如果機動車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選擇的賠償方式包括修理機動車、以等價機動車更換、減去合理折舊退車等。
此外,“制造商賠償規劃”條款規定,機動車制造商應該賠償購買者在修理、更換、退車等期間內帶來的成本。豐田在美不僅補償了消費者,還接受了美國政府1600萬美元的重罰。
與此同時,中國消費者卻只能免費更換零部件,沒有其他補償措施。此后,在中國消費者、媒體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的努力下,一汽豐田拿出了七項補償措施,卻只字未提經濟補償。
專家曾指出召回規定該“被召回”
現行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實上,早在2009年,汽車行業專家賈新光就曾指出,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帶著缺陷出臺的規定,應該“被召回”。“這份《規定》缺乏有效監管,懲罰標準較低,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不足。”賈新光表示,這項《規定》屬于部門立法,而部門立法是要受國家限制的,不能超越最高權限。
因 此,按照《規定》,“制造商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 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 報批評,并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而以上這些懲罰,對于財大氣粗的汽車制造商來說,簡直是“毛毛雨”。
加大處罰 最高罰款100萬元
條例解讀
記者從《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里看到,新條例加大了對汽車制造商的處罰力度,最高罰款金額達到100萬元。
其 中規定,生產者要配合調查,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 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此 外,生產者未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實施報告的,或者未按本條例要求提供召回進展報告或者召回總結報告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 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施以重典 或追究刑責
除了加大處罰力度,新條例也將刑責入典。在瀆職責任一欄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地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此外,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大范圍 整車延伸至重要零部件
新條例明確指出:“本條例所稱汽車產品,是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和掛車以及輪胎、底盤、兒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而在舊規里只是對汽車產品做了定義。
由此可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范圍將由車輛延伸至重要零部件。業內專家曾指出,目前汽車工業的特點決定了很多整車召回其實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質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圍的擴大對于強化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不再延時 進口車與海外同步召回
近年來,進口車銷售在國內日趨火爆,今年就可能突破年銷百萬輛大關。越來越大的進口車車主群體,也讓進口車在召回中反應遲滯的問題凸顯。
因此,新條例中規定,“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門通報”,有望實現國內進口車與海外同步召回,中國市場不再是召回的“免疫區”。
不配合召回 經營者最重可吊銷執照
在新條例中,汽車經營者的責任也被明顯加重,要報告和配合調查。
條 例規定:“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停止銷售、使用、租賃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或者拒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 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照。”
而舊例中,違法有關規定,最多只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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