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結售匯制度不再執行
外管局昨日正式宣布,強制結售匯政策法規目前均已失去效力,實踐中不再執行,企業和個人可自主保留外匯收入。
此舉意味著我國執行多年的強制結售匯制度終于正式退出歷史舞臺。所謂強制結售匯制度,是指居民取得的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使用外匯時從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購買的管理安排。居民沒有保留外匯、使用外匯的自主權。
據外管局介紹,強制結售匯政策退出、允許企業和個人可自主保留外匯收入是順應形勢變化及市場主體實際需求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涉外經濟快速發展,國際收支的主要矛盾逐漸由過去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
數據顯示,2002-2011年,我國外匯儲備年均增加近3000億美元 ,是1994-2001年年均增加額的12倍。商報記者注意到,強制結售匯政策曾被認為是外匯儲備增加過快的原因之一。
外管局昨日還表示,未來將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前提下,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積極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不過,并沒有具體宣布新政策調整內容,也沒有提供新舉措推出時間表。
11年前開始醞釀退出
計劃經濟時期,由于外匯短缺,我國對外匯收支實行嚴格的指令性計劃管理。
只是,強制結售匯制度從醞釀退出到完全退出整整花費11年。2001年起,我國通過改進外匯賬戶開立和限額管理,逐步擴大企業保留外匯自主權。
首先是放寬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條件。2001年,允許符合年度出口收匯額等值200萬美元以上、年度外匯支出額等值20萬美元以上等條件的企業,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后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保留一定限額的貨物出口、服務貿易等外匯收入。2002年,取消開戶條件限制,凡有外貿經營權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企業,均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2006年,進一步取消開戶事前審批,企業無需經外匯局批準即可直接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其次是提高外匯賬戶內保留外匯的限額。2002年,賬戶限額為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進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6年,改變之前僅按收入核定限額的方法,按照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額,企業可保留的外匯限額進一步提高;2007年,取消賬戶限額管理,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主保留外匯。
2008年修訂后的《外匯管理條例》明確企業和個人可以按規定保留外匯或者將外匯賣給銀行。2009年以來,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匯管理部門大力開展法規清理,共宣布廢止和失效400余個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