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海關召集區內倉儲企業及貿易商代表參加海關關于貨權管理新政會議,對于青島保稅區域貨權管理的新政策,海關提出了以下方案:
一、貨轉主體的規定:
1、僅限于區內注冊企業之間貨轉。如:青島保稅區內的貨轉只允許在保稅區注冊的企業之間開展,出口加工區內或保稅物流園區內注冊的企業也僅限于在本區域內貨轉。
2、入庫第一手貨權人的企業性質及注冊地不受限制。即:非區內注冊企業(包括境外公司、國內區外企業)以備案清單形式報入庫后,僅允許轉一手貨轉給區內企業,其他主體之間不允許貨轉。
二、貨轉手續的辦理及期限規定:
1、自2014年7月1日開始,新入庫的貨物按新政策執行,貨轉將以備案清單形式完成區內轉區內的手續。
2、已入區的現貨及未完成的貨轉,到2014年7月31日止結束審批單貨轉方式,一律改為備案清單形式貨轉后,只審批區內轉區內的貨轉。
3、備案清單貨轉時需要提交倉儲協議、箱單、發票、購銷合同等。
以上新政策為海關暫定方案,如有質疑或建議請務必于6月20日之前向黃島海關遞交書面材料。
2014年6月11日
補充:海關總署令第65號《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于1997年6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對保稅區內貨物的監管,第十六條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