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2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開展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21號,下稱《公告》),明確了海關對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監管要求。這是繼原油期貨之后,海關總署第二次就國際化期貨品種專門發布業務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支持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配合推進20號膠期貨上市工作、規范對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管理,海關總署多次與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進行溝通,組織上海、青島、大連、海口、寧波、天津等已有天然橡膠保稅倉儲業務并擬開展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的海關進行實地調研和企業走訪,研究出臺《公告》。
《公告》明確了開展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指定交割倉庫為經上期所子公司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具有保稅倉儲功能、履行期貨保稅交割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倉庫。同時,就不同交割方式對應的完稅價格確定方式進行了說明。《公告》還規定,經海關許可,天然橡膠期貨保稅標準倉單可以質押。天然橡膠保稅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可以發揮大宗商品的金融屬性,以保稅標準倉單為債權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