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6月29日印發《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聚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數字貿易、營商環境、風險防控6個方面,提出33條具體試點措施和風險防控舉措,部署相關自貿區、自貿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
在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方面,《通知》提出包括開展重點行業再制造產品進口試點、對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關稅、特定貨物臨時入境暫不繳納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預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對展期申請作出決定、對進口信息技術設備產品符合的相關標準實施供方自我聲明等措施。
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方面,《通知》提出,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記者表示,目前來看,金融監管對部分在國內經營時間較短的金融機構確實存在一些額外要求,導致部分外資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審批、準入相對而言會多一些。
“這項措施落實后,實際上是在試點區域實現了對外資金融機構業務準入的‘國民待遇’,對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業務創新和發展,尤其是在自貿區、自貿港內的發展提供便利,從而更好地促進自貿區、自貿港吸引外資,發揮這些區域在促進國際國內雙循環方面的作用。”曾剛稱。
此次《通知》公布的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措施中,包括了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同時,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其臨時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寬至2年,且允許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
對于數字貿易的健康發展,《通知》要求健全完善線上商業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轉讓或獲取大眾市場軟件源代碼作為進口銷售的條件等措施。
在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方面,《通知》對包括政府采購、知識產權、競爭政策、環境保護等在內的領域,提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例如,《通知》明確,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