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經常會遇到向國外支付傭金的情形,比如在委托國外銷售代理或直接通過中間商推銷新產品或開發新市場,都需要向代理商或中間商支付傭金。以下就支付傭金的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提出幾點看法,供同行參考。
一、 計算傭金的基數問題
以FOB和CIF價為例,在CIF合同的情況下,一個精明的業務員應以FOB價作為計算支付對方傭金的基數。理由是根據INCOTERMS2000的規定,CIF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貨物風險劃分點在裝運港的船舷,因而賣方在此后的運輸與保險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價中的運輸與保險費成本并非賣方的既得利益,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分別支付給船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所以賣方不應就運輸與保險費部分抽取傭金給買方,而應從CIF價中扣除運輸與保險費用后,以貨物的FOB價作為計算支付對方傭金的基數。
二、計算傭金的方法問題
大家都很清楚在所有關于國際貿易實務的教科書中關于計算傭金的公式為:
含傭價 = 凈價 + 傭金
傭 金 = 含傭價 x 傭金率
凈 價 = 含傭價 x (1 C 傭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傭金額的計算方法可演化為:
傭 金 = (凈價 + 傭金)x 傭金率
= 凈價 x 傭金率 + 傭金 x 傭金率
此時的疑問就在于此公式表明:傭金本身也被抽取了傭金?
其實在外貿企業的經營當中還存在另一種與之非常相似的情形,即增值稅發票的開立和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發票金額(含稅價)= 本金 + 稅金
稅 金 = 本金 x 增值稅率(17%)
本 金 = 發票金額/(1 + 17%)
因此國家稅務局在計算退給出口企業的退稅額時的公式為:
退 稅 額 = 本金 x 退稅率
= 發票金額/(1 + 17%)x 退稅率
而非直接用“發票金額 x 退稅率”,原因就是發票金額是含稅價,稅金本身是不能給予退稅的。
同樣道理,筆者認為在計算含傭價及傭金時用以下公式更為妥當:
含傭價 = 凈價 + 傭金
傭 金 = 凈價 x 傭金率
含傭價 = 凈價 x (1 + 傭金率)
假如已知含傭價,則傭金的計算方法為(即外貿企業計算付給國外傭金商傭金的公式):
傭金額 = 含傭價/(1 + 傭金率)x 傭金率
例如,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我方對某一產品報3%的含傭價為10,000美元,如按書上的公式計算支付外商的傭金為:
應付傭金額 = 10,000美元 x 3% = 300美元
如按第二種公式計算則為:
應付傭金額 = 10,000美元/(1 + 3%)x 3% = 291.26美元
通過比較可知,前者的應付傭金額比后者多出8.74美元,其原因就是根據前者的方法計算,傭金本身也被抽取了傭金。
筆者在外貿工作中曾遇到此類情況,一印度進口商來帳單催要傭金,帳單上的傭金就是用貨物總價值(含傭價)直接乘以傭金率得出來的,在我向其解釋了傭金本身也需付傭的做法不合理時,該印度商人最后接受了我的解釋,為此,我司“少”付了對方四千多美元的傭金。
因此,筆者認為后者的計算方法更為科學、合理,且容易被理解及運用。
三、 支付傭金的時間問題
我外貿企業在此問題上一定要堅持在買賣合同履行完后才能支付傭金給中間商。 堅持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將中間商的利益與該合同的履行狀況融為一體,使得中間商會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約,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別是當買賣雙方初次交易出現誤解和糾紛時,中間商的溝通及調解作用顯得尤為重要。試想賣方在還未安全收到買方的全部貨款之前就將傭金支付給了中間商,當合同履行出現問題時,中間商就會因為缺乏相應的激勵而“偷懶”,就不會積極地去促成交易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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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算傭金的基數問題
以FOB和CIF價為例,在CIF合同的情況下,一個精明的業務員應以FOB價作為計算支付對方傭金的基數。理由是根據INCOTERMS2000的規定,CIF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貨物風險劃分點在裝運港的船舷,因而賣方在此后的運輸與保險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價中的運輸與保險費成本并非賣方的既得利益,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分別支付給船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所以賣方不應就運輸與保險費部分抽取傭金給買方,而應從CIF價中扣除運輸與保險費用后,以貨物的FOB價作為計算支付對方傭金的基數。
二、計算傭金的方法問題
大家都很清楚在所有關于國際貿易實務的教科書中關于計算傭金的公式為:
含傭價 = 凈價 + 傭金
傭 金 = 含傭價 x 傭金率
凈 價 = 含傭價 x (1 C 傭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傭金額的計算方法可演化為:
傭 金 = (凈價 + 傭金)x 傭金率
= 凈價 x 傭金率 + 傭金 x 傭金率
此時的疑問就在于此公式表明:傭金本身也被抽取了傭金?
其實在外貿企業的經營當中還存在另一種與之非常相似的情形,即增值稅發票的開立和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發票金額(含稅價)= 本金 + 稅金
稅 金 = 本金 x 增值稅率(17%)
本 金 = 發票金額/(1 + 17%)
因此國家稅務局在計算退給出口企業的退稅額時的公式為:
退 稅 額 = 本金 x 退稅率
= 發票金額/(1 + 17%)x 退稅率
而非直接用“發票金額 x 退稅率”,原因就是發票金額是含稅價,稅金本身是不能給予退稅的。
同樣道理,筆者認為在計算含傭價及傭金時用以下公式更為妥當:
含傭價 = 凈價 + 傭金
傭 金 = 凈價 x 傭金率
含傭價 = 凈價 x (1 + 傭金率)
假如已知含傭價,則傭金的計算方法為(即外貿企業計算付給國外傭金商傭金的公式):
傭金額 = 含傭價/(1 + 傭金率)x 傭金率
例如,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我方對某一產品報3%的含傭價為10,000美元,如按書上的公式計算支付外商的傭金為:
應付傭金額 = 10,000美元 x 3% = 300美元
如按第二種公式計算則為:
應付傭金額 = 10,000美元/(1 + 3%)x 3% = 291.26美元
通過比較可知,前者的應付傭金額比后者多出8.74美元,其原因就是根據前者的方法計算,傭金本身也被抽取了傭金。
筆者在外貿工作中曾遇到此類情況,一印度進口商來帳單催要傭金,帳單上的傭金就是用貨物總價值(含傭價)直接乘以傭金率得出來的,在我向其解釋了傭金本身也需付傭的做法不合理時,該印度商人最后接受了我的解釋,為此,我司“少”付了對方四千多美元的傭金。
因此,筆者認為后者的計算方法更為科學、合理,且容易被理解及運用。
三、 支付傭金的時間問題
我外貿企業在此問題上一定要堅持在買賣合同履行完后才能支付傭金給中間商。 堅持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將中間商的利益與該合同的履行狀況融為一體,使得中間商會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約,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別是當買賣雙方初次交易出現誤解和糾紛時,中間商的溝通及調解作用顯得尤為重要。試想賣方在還未安全收到買方的全部貨款之前就將傭金支付給了中間商,當合同履行出現問題時,中間商就會因為缺乏相應的激勵而“偷懶”,就不會積極地去促成交易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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