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貿易術語,始于19世紀。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系列貿易術語,各種特定行業對各種貿易術語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釋和規定。因此,在使用貿易術語時,由于對貿易術語解釋的不同,因幣會出現矛盾和分歧。為解決這些矛盾,以便于國際貿易的發展J.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以及美國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從而形成為國際貿易慣例,并受到各國廣泛的歡迎和使用。由此可見,習慣做法與貿易慣例是有區別的。國際貿易中反復實踐的習慣做法只有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才形成為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故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但是,國際貿易慣例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在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踐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適當采用這些國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而且,通過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在發生爭議時,也可以引用有關慣例,爭取有利地位,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華沙一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紀中葉,CIF貿易術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采用,然而對使用這一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具體義務,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對此,國際法協會于1928年在波蘭首都華沙開會,制定了關于CIF合同的統一規則,稱之為《1928年華沙規則》,共包括22條。其后,將此規則修訂為2l條,并更名為《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沿用至今。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幾個商業團體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紐約制定,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后來于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作了修訂,命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中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六種,分別為:
1.E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
2.FOB(Free on Board,在運輸工具上交貨);
3.FAS(Free Along 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主要在北美國家采用。由于它對貿易術語的解釋與《通則》有明顯的差異,所以,在同北美國家進行交易時應加以注意。
三、《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這是由國際商會制定并進行過多次修訂。在進入2l世紀之際,國際商會廣泛征求世界各國從事國際貿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對實行60多年的《通則》進行了全面的回顧與總結。為使貿易術語[FS:PAGE]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信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公布和實施,使《通則》更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實踐,這不僅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國際貿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的作用,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最新發展。
(一)《2000年通則》的適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該《通則》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等?!锻▌t》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后果或免責事項,可通過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二)《2000年通則》中的貿易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1.E組(啟運)
E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以及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2.F組(主要運費未付)
F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指定裝運港時,應采用F組術語。按F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劃分與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但如合同當事人無意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地采用FCA、CFr和cIP術語。
3.C組(主要運費已付)
C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Fr(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
地)四種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
4.D組(到達)
D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采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地點(Point),并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到貨合同。
在《200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用上述分類排列方法,更為科學合理,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使用。為了便于查找和使用各種貿易術語,現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2000年通則》(《INCOTERMS2000》)
E組(Group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Gro[FS:PAGE]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D)
--到達(Arrival)
----(1)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