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 的會計核算涉及多元因素,與 出口退稅 有關的一些基本概念容易產生混淆,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導致財會人員在會計核算過程中較常出現各種失誤。為此,澄清有關 出口退稅 的基本概念并對其會計核算進行實證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關出口退稅的基本概念
(一)征收率和退稅率。出口退稅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征多少退多少,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要做到既支持外貿的發展,又兼顧到財政的實際負擔能力,因此,在增值稅的征收率和出口退稅率之間經常存在一個差額,在退稅率≤征收率的情況下,出口退稅過程必須計算當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
(二)零稅率。零稅率是指出口貨物不僅在出口環節不必納稅,而且可以退還以前環節已納的稅款。顯然,在存在上述的征收率和退稅率的情況下,零稅率實際上僅是一種理論上的概念。
(三)出口退稅所指的稅款僅僅涉及流轉稅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涉及所得稅問題。本文僅探討有關增值稅出口退稅問題,有關消費稅的出口退稅問題另文闡述。
(四)進出口貨物常用的計價方法有到岸價和離岸價兩種形式。
1.到岸價格( CIF )。賣方自行安排運輸與保險,將所出售的貨物裝上運往與買方約定的目的港的船上交貨方式。 2.離岸價格( FOB )。賣方將貨物交到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上的交貨方式。
必須強調的是,凡是計算進口貨物進項稅金時必須按到岸價,計算出口貨物銷項稅金時必須按離岸價。顯而易見,對同一種進出口貨物而言,其到岸價必然大于離岸價,因此,按到岸價計算進口貨物進項稅金,進項稅金必然相對較大,按離岸價計算出口貨物銷項稅金,銷項稅金必然相對較小。上述規定體現了獎出限入(鼓勵出口,限制進口)的外貿政策。
(五)我國目前出口和出口退稅的主要形式。
(1)我國目前企業出口主要有三種形式:
①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自產貨物。
②生產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委托外貿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③流通企業以收購方式出口的貨物。
(2)上述三種出口方式從2002年1月1日起,分別采用以下兩種出口退稅的方式:
①先征后退。流通企業以收購方式出口的貨物仍然實行先征后退的方式。先征后退方式是對流通企業在銷售環節的增值稅銷項先進行征稅,等出口 單證 齊全后再退稅。必須指出,對于先征后退這種形式而言,退稅的內涵包括流通企業購入的存貨的進項稅金與企業實際應交納的銷項稅金(質而言之,二者之和即企業的銷項稅額,同時必須剔除當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
②免、抵、退。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的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于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A、免:即對上述兩種出口企業,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
B、抵:即對上述兩種出口企業其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的產品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配件中已納進項稅金,在計算并剔除征收率和退稅率之間的差額(即當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后,從理論上說有出口又有內銷,對內銷必須交納的銷項稅金,先由這一部分出口稅額加以抵扣。當然,如果該企業沒有內銷,則上述的出口退稅額必須退給企業。
具體的抵扣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抵頂的稅額
抵頂的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C、退:企業在一個法定期限內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減抵頂稅額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抵頂的稅額小于內銷應交納的銷項稅金,即當期應交納稅額表現為正數,則毫無疑問,企業必須根據二者的差額交納銷項稅金。
二是抵頂的稅額大于內銷應交納的銷項稅金,當期應交納稅額表現為負數,說明當期還有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金。從理論上說,必須把這一部分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金全部退還企業,但是現行制度規定了本期退稅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退稅率,因此當當期應交納稅額表現為-數時,必須以其絕對值與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退稅率相比較。(取絕對值的含義是因為這里的負數并不是數學概念上的小于0的概念,其僅僅說明抵頂的稅額大于內銷應交納的銷項稅金,當期還有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金。)
(六)有關出口退稅幾個客易混淆的公式和概念。
A、免抵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的上限)=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退稅率
B、抵頂的稅額=當期進項稅金-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C、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抵頂的稅額
(1)如果C=+數,C即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2)如果C=-數,這時必須將C與A作比較:
①如果A≥C即 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退稅率≥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當期退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②如果A 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退稅率<未抵扣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