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4日,歐盟官方刊物刊登修訂第2913/92號條例的648/2005號海關條例,對全體25個成員國的進出口制度均有重大影響。其條文旨在加強保安,防范恐怖活動,以及遏止偽冒產品涌現。
根據新條例,進口商須于產品進入歐盟前向海關提供報關概要。假若海運時間超過24小時,進口商須于產品抵達歐盟前24小時提交報關概要。在其他情況下,進口商只需在兩小時前以電子方式預先通知,或4小時前以書面預先通知。
報關概要的資料和形式,將由執行條例作出規定。不過,新條例規定報關概要須以電子形式呈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海關當局才會接受書面資料。報關概要須由下述人士呈交:(1)把產品帶入歐盟海關范圍的人士,或(2)產品進入歐盟后負責運送產品的人士。
新條例下,貿易商如具備遵守海關規定的良好記錄、完善的商業記錄管理系統、證實穩健的財務狀況以及適當的保安措施,則可申請成為“認可營運商”,享受簡化清關待遇及較輕省的海關管制。貿易商成為認可營運商后,在歐盟各國皆可享有這種優惠待遇。
至于打算把產品由歐盟出口到其他地方的貿易商,亦須遵守上述類似規定。他們須于產品出口前24小時以電子形式呈交報關概要。
歐盟委員會認為,雖然將來貿易商須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但新條例有助改善保安,而且所有合法產品運抵進出口辦事處時可立即放行。
第648/2005號條例于2005年5月11日生效。不過,呈交進出口貨物資料的截止時間、貨物運抵前或離境前預先報關須提供的資料,以及認可營運商的審核準則等細節,則有待執行條例闡明。新條例規定,執行條例生效后3年,歐盟當局須已設立各種電子報關及資料互換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