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和預防,又無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也是一項法律原則。對此,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規等各有自己的規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責一節中作了如下規定:
“如果他(指當事人──編者)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該〖公約〗指明了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是由于發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礙,而且這種障礙在訂約時是無法預見、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