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對外貿易關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
(1)出口商品品質檢驗依據:
a、強制性檢驗標準: a、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標準。 b、國家政府間的雙邊協議的規定。
b、合法檢驗依據(合同、信用證等)。 c、對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裝標準的商品按有關法 令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2)出口食品、畜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出口食品、畜產品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我國法律行政的規定。
b、合同、信用證。
c、我國有關衛生質量標準。
d、國家商檢局對出口食品、畜產品的有關規定。
e、進口國的有關獸醫衛生法規規定與我國簽訂的雙邊 檢疫協定的有關規定。
f、其他規定,除規定的檢驗項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 質或惡性雜質等。
b、出口水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合同、信用證。
b、標準:對水產品的條件沒有規定時按有關出口標準 檢驗。
c、樣品或函件。
d、有關規定:對于需要進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衛生 項目檢驗的,按照出口水產品檢驗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檢驗。
e、其他規定:對于地方性少量水產品沒有出口標準的 可以按照工貿檢協商提出暫定品質條件進行檢驗。
2、程序:
(1)受理報驗 (2)抽樣 (3)檢驗 (4)簽發商檢證單。
(二)質量許可證:是國家管理出口商品質量,限制劣質商品出 口,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的一項制度。
(三)衛生檢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口食 品的衛生檢驗和檢疫工作由商檢機構辦理,做好衛生監督、檢驗,要 從生產廠、庫的衛生條件做起,商檢機構對出口食品的加工廠、屠宰 場、冷庫、倉庫,采用注冊登記的形式對其衛生狀況和衛生質量進行 監督管理。
(四)船艙和集裝箱檢驗。對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 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實施強制性檢驗。有關承運人和裝箱部門應在裝 貨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經商檢符合裝運技術條件并發給合格證書 后方準裝運。船艙檢驗包括干貨艙檢驗、油艙檢驗、冷藏艙檢驗、以 確認其對所裝貨物的適載性,對其它出口集裝箱辦理鑒定業務。
(五)危險品的包裝檢驗,對于生產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廠, 生產檢驗合格基礎上,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檢驗合格后,簽發 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對于生產危險品的單位,應申請包裝容器 的使用鑒定,合格后簽發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結果單。
(六)質量監督員制度:據《商檢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商檢 機構對管轄范圍內加工生產大宗的或涉及衛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 生產企業派駐質量監督員代表國家對駐在企業的出口商品質量和檢驗 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質量監督員的主要職責任務:
(1)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質量第一”的方針、政策和出口 商品檢驗及質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2)監督企業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和檢驗制度。
(3)監督企業建立和健全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和檢測條件。
(4)監督企業對生產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檢驗 工作,可隨時進行抽查或復驗。
(5)監督企業按照合同、標準和國家的衛生、安全等規定 加工生產、包裝和貯存產品。
2、質量監督員的條件:
(1)堅持原則,作風正派。
(2)熟悉商檢政策和專業檢驗技術,了解加工生產工藝和 質量管理工作。
(3)從事商檢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師或相當于工程師的專 業檢驗技術人員。
(4)與駐在企業各級領導無直系親屬關系。
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關于出口商品的檢驗,其程序如下:
1、商檢機構受理報驗。首先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 并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 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后,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 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
2、抽樣。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采 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并配合商檢 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3、檢驗。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宮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 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 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4、簽發證書。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在 “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放行 通知單后,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報運出口。
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兩大類。
一類是列入《種類表》和合同規定由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 口商品。進口商品到貨后,由收貨、用貨或其代理接運部門立即向口 岸商檢機構報驗,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并提供合同、發票、提 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后,對該批貨物進 行檢驗,合格后,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另一類是不屬上一類的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 向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 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 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并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ccic)是ciss業務在國內的總代理。由于實行“全面進口監管計劃”不是針對某一個國家而特殊制定的,因此我國外貿出口也不例外地有受到ciss業務有關規定的限制。為了使我國出口商品順利進入實行ciss的國家,配合對這些國家的出口,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分別與cotecna、omic、bv、its等檢驗機構簽署了委托代理協議,對我國輸往有關實行ciss國家的貨物實行裝船前檢驗和價格比較,并出具清潔報告書。
ciss業務的主要內容:品質檢驗、數量/重量檢驗、包裝檢驗、監視裝載、價格比較、核定、海關稅則分類。
辦理ciss業務的手續
1進口商憑形式發票向進口國當局申請辦理進口手續。
2進口國有關當局批準并簽發進口許可證。
3進口商將進口許可證連同形式發票交有關公證行駐進口國聯絡處辦?審核進口許可證并進行登記,同時將其中的一套作為檢驗委托寄交出口地有關的檢驗機構。
5檢驗機構接到檢驗委托進行審核并進行登記,然后向出口商寄交檢驗通知書,要求出口商提供商務單據。
6出口方在貨物備妥后,即填妥檢驗通知書回折聯并連同信用證、合同、商業發票、裝箱單、廠檢報告/廠檢測試報告、出口貨物明細單等有關單據及時向所在地的檢驗機構申報檢驗,預約檢驗時間與地點。
7有關檢驗機構派出檢驗人員按預約時間赴約定地點執行檢驗。
8檢驗合格后,出口方辦理出運手續并在提單簽發后立即向有關檢驗機構補交正本提單復印件、最終商業發票等。
9有關檢驗機構對所有商業單據的各項內容進行全面審核并作價格比較、核定。
10有關檢驗機構向出口方簽發清潔報告書,或其他相應的證書,如在檢驗和審核單據過程中發現問題,檢驗機構將可能簽發不可議付報告書。
附:目前有哪些國家實行“ciss”制度?
實行ciss制度的國家往往隨著其國內政策的變化而有所變化。
目前世界上實行ciss業務的國家共有40個左右,而具體ciss業務的執行一般都是由少數幾個跨國公證行壟斷著。這些跨國公證行主要有its(英之杰集團)、bv(法國船級社)、sgs(瑞士通用公證行)、cotecna集團和omic(日本海外貨物檢查株式會社)等。
迄今與這些跨國公證行簽定ciss業務合約的國家主要有:秘魯、厄瓜多爾、哥倫比亞、多哥、尼日爾、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維亞、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麥隆、中非、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幾內亞、肯尼亞、馬拉維、馬里、毛里塔尼亞、巴拉圭、菲律賓、盧旺達、塞內加爾、坦桑尼亞、烏干達、剛果民主共和國、贊比亞、加納、利比里亞、孟加拉國、白俄羅斯、貝寧、馬達加斯加、墨西哥、巴基斯坦、塞拉里昂、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莫桑比克等國家。綜上所述,這些實行ciss業務的國家主要是分布在亞非拉的一些發展中國家。實行ciss制度的國家具體規定由哪個國際公證機構檢驗,因情況時有變化,有關單位需要了解時可與商檢公司聯系。商檢證書,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 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也是海關驗放、征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商檢證書的種類和用途主要有:
1.品質檢驗證書,是出口商品交貨結匯和進口商品結算索賠的有效憑證;法定檢驗商品的證書,是進出口商品報 關、輸出輸入的合法憑證。商檢機構簽發的放行單和在報關單上加蓋的放行章有與商檢證書同等通關效力;簽發的 檢驗情況通知單同為商檢證書性質。
2.重量或數量檢驗證書,是出口商品交貨結匯、簽發提單和進口商品結算索賠的有效憑證;出口商品的重量證書,也是國外報關征稅和計算運費、裝卸費用的證件。
3.獸醫檢驗證書,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或食品經過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于凍畜肉、凍禽、禽畜罐頭、凍兔、皮 張、毛類、絨類、豬鬃、腸衣等出口商品。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進口國通關輸入的重要證件。
4.衛生/健康證書,是證明可供人類食用的出口動物產品、食品等經過衛生檢驗或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于腸衣、罐 頭、凍魚、凍蝦、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通關驗放的有效證件。
5.消毒檢驗證書,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經過消毒處理,保證安全衛生的證件。適用于豬鬃、馬尾、皮張、山羊毛、 羽毛、人發等商品,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國外通關驗放的有效憑證。
6.熏蒸證書,是用于證明出口糧谷、油籽、豆類、皮張等商品,以及包裝用木材與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經過熏蒸滅 蟲的證書。
7.殘損檢驗證書,是證明進口商品殘損情況的證件。適用于進口商品發生殘、短、漬、毀等情況;可作為受貨人向 發貨人或承運人或保險人等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有效證件。
8.積載鑒定證書,是證明船方和集裝箱裝貨部門正確配載積載貨物,作為證明履行運輸契約義務的證件。可供貨物 交接或發生貨損時處理爭議之用。
9.財產價值鑒定證書,是作為對外貿易關系人和司法、仲裁、驗資等有關部門索賠、理賠、評估或裁判的重要依 據。
10..船艙檢驗證書,證明承運出口商品的船艙清潔、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術條件是否符合保護承載商品的質量和 數量完整與安全的要求。可作為承運人履行租船契約適載義務,對外貿易關系方進行貨物交接和處理貨損事故的依 據。
11.生絲品級及公量檢驗證書,是出口生絲的專用證書。其作用相當于品質檢驗證書和重量/數量檢驗證書。
12.產地證明書,是出口商品在進口國通關輸入和享受減免關稅優惠待遇和證明商品產地的憑證。
13.艙口檢視證書、監視裝/卸載證書、艙口封識證書、油溫空距證書、集裝箱監裝/拆證書,作為證明承運人履 行契約義務,明確責任界限,便于處理貨損貨差責任事故的證明。
14.價值證明書,作為進口國管理外匯和征收關稅的憑證。在發票上簽蓋商檢機構的價值證明章與價值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15.貨載衡量檢驗證書,是證明進出口商品的重量、體積噸位的證件。可作為計算運費和制訂配載計劃的依據。
16.集裝箱租箱交貨檢驗證書、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鑒定證書,可作為契約雙方明確履約責任和處理費用清算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