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加工貿易內銷貨物審價,簡化審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加工貿易內銷貨物審價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申報內銷時, 海關 以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按照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二、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申報內銷時,海關按照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三、加工貿易企業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副產品申報內銷時,海關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四、海關總署或直屬海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定期公布有關邊角料和副產品的內銷計稅參考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參考價格)。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內銷價格或者計稅參考價格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企業按照計稅參考價格申報的,海關按照計稅參考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五、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內銷加工貿易制成品時,海關按照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制成品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的進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以制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按照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的來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按照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與制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的料件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六、加工貿易內銷貨物的完稅價格按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海關按合理的方法審查確定。
七、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報內銷時,應當提交原進口 報關單 或備案清單復印件,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提供與成交價格或內銷價格有關的資料。
八、鑒于加工貿易內銷貨物的特殊性,海關在審查確定加工貿易內銷貨物完稅價格時,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和價格磋商。
九、本公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