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等貿易的含義
對等貿易(Counter Trade)也稱對銷貿易或反向貿易,一般認為這是一種以貨物或勞務(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作為償付貸款手段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把進口和出口結合起來,組成相互聯系的整體交易,交易雙方都有進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二) 對等貿易的形式 對等貿易有多種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種,即:易貨貿易(Barter Trade)、互購(Counter Perchase)和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On Trade)。
1.易貨貿易
傳統的易貨貿易,一般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換,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者介入,易貨雙方簽訂一份包括相互交換抵償貨物的合同,把有關事項加以確定。在 國際貿易 中,使用較多的是通過對開 信用證 的方式進行易貨,即由交易雙方先訂易貨合同,規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 信用證 方式付款。先開立的 信用證 以收到、認可對方開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證為生效條件。另外,國家簽訂的換貨清算協定實際上也是擴大了的易貸方式。根據協定規定,任何一方的進口或出口,由雙方政府的指定銀行將貨值記帳,在一定時期內互相抵沖結算,其差額毛有的規定結轉下一年度,有的規定以現匯支付超過約定擺動額部分的差額。
2.互購
互購又稱\"平行貿易\"或\"回購\",它是指交易雙方互相購買對方的產品。互購貿易涉及使用兩個既獨立而又相互聯系的合同;交易雙方先簽訂一個合同,約定由行進口國(往往是發展中國家)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如機器、設備等),并由先出口國(通常是發達國家)在此合同中承諾在一定時期內買回頭貨;之后,
雙方還需簽訂一個合同,具體約定由先出口國用所得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先進口國購買商定的回頭貨。
互購不是單純的以貨換貨,而是現匯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換。
3.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在信貸基礎上進口設備,然后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價款,分期償還進口設備的公款及利息。
在當前我國開展的補償貿易中,按照用來償付的標的的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1)直接產品補償。即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由設備供應方向設備進口方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設備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是補償貿易最基本的做法。
(2)其他產品辦償。當所交易的設備本身不生產產品或設備所生產的直接產品非對方所需或在國際市場上不好銷時,可由雙方協商,用回購其他產品來代替。
(3)勞務補償。雙方根據協議,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購進所需的技術、設備,貨款由外商墊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產后,從應收的工繳費中分期扣還給外商。
(三) 對等貿易的國家管理。
對等貿易在全世界被廣泛采用并得到迅速發展是在二次大戰以后,這是因為戰后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某些國家國際收支惡化,進口苦于無外匯,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進口與出口相結合的對等貿易。我國自1949年以來,對前蘇聯、東歐等國家的貿易,長期在政府間簽訂貿易協定的基礎土,以記賬方式進行。1951年,我國政府曾先后頒布過《易貨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了開展補償貿易,國務院于1978年頒發試行辦法,后又于1979年9月頒發了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1981年7月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又頒發了 《關于執行<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的幾項規定》。這些文件對補償貿易的范圍、項目的審批程序、在補償期間免繳稅利和外匯結算等問題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