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境外帶料加工貿易戰略的實施,我國向海外直接投資取得了長足發展。
目前,世界上通常采用的投資保護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雙邊、多邊投資保護協議和多邊投資保險。
投資保護協議是締約國之間為互利投資合作而作出的國際承諾,具有很強的約束力。當然,有些國家和地區長期處于社會政治動蕩,政權更迭頻繁,新政府往往對前任政府的承諾大打\"折扣\",由此引起的投資爭議,依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追討,程序復雜,耗時費力,將會給投資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多邊投資保險是為彌補投資保護的不足,近年來國際上創建了一種新的投資保護機制即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它的特點是將投資保護協定與投資保險相結合,一旦發生保險合同規定的不測事件,投資者即可依據約定程序,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損害賠償。因此,這種多邊投資擔保機制已被跨國投資者廣泛采用。隨著中國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擴大,認真研究并加強投資保護已刻不容緩。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LATERAL INVESTMENTGUARANTEE AGENCY ,簡稱MIGA)成立于1998年,隸屬于世界銀行,有成員國近150個。中國是主要出資國之一。
但由于宣傳不夠,我國投資者尚未使用記錄。因此,我們在此重點介紹: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提供的服務范圍包括;
1、向跨國直接投資者承保政治風險,即東道國政府的行為或不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2、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吸引外資的技術支持。為方便投資者辦理投保并幫助西非國家改善投資環境,該機構于去年初在多哥、加納、科特迪瓦、馬里和布基納法索設立了辦事處。截止到1999年底,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累計簽訂保險合同420個,合同金額304億美元。
目前,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直接投資的險別有四種:
1.外匯凍結險
如發生以下情況,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將按合同約定的貨幣給予賠償:(1)投資者無法將其資本、利息、本金、利潤、技術轉讓費以及其他與投資有關的收益兌換成外匯匯出東道國;(2)東道國政府修改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其結果不利于投資者,造成外匯兌換和匯出過于拖延。需要注意的是,東道國貨幣貶值不在保險范圍之內。
2.資產征用險
東道國政府部分地或全部征用投資者對投資的所有權、控制權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其他權利,包括實行國有化、沒收投資者的資金或有形財產以及與征用結果相同的其他行動,其損失由擔保機構賠償。
但東道國政府在合法履行權力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善意的、非歧視性的,由此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不在保險范疇之列。
3.合同中止險
當東道國政府宣布中止或解除與投資者簽訂的項目合同時,投資者應該有權援用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機制(例如仲裁條款),獲得損失賠償。如果賠償期限已過,或東道國政府的故意行為使投資者無法獲得賠償時,擔保機構負責補償投資者的實際損失。
4.武裝沖突和市民暴動險
東道國發生武裝沖突或市民暴動(例如革命、起義、政變以及由政治原因引起的罷工和恐怖行動),致使投資者的有形財產受到破壞、損失或消亡,擔保機構負責損害賠償。
除以上四種險別外,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可對技術支持、合作管理、特許權或專利權轉讓的投資合同提供保險服務,條件是投資者的收益必須來源于上述各項合同。
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規定,投資者申請保險的基本條件是:第一,投資項目應該有助于東道國發展經濟,創造就業和促進出口;第二,投資者必須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成員國公民;第三,法人投資者必須是成員國注冊的、并在成員國境內有主要業務機構的公司,或者其絕大部分公司資本由成員國公民持有;第四,國營企業作為投資者的,其投資的目的必須是具有商業性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承保期限,一般與目標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20年。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一般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投保者不履行合同義務;但投保者在保險合同生效3年后有權取消保險合同,或減少保險險別。
投資者申辦投資保險的主要程序是:第一,在項目實施前,向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遞交預投保申請書及介紹項目的有關資料,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投保人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后,發給保險登記通知書和正式投保申請書。第二,投資者在項目立項和投資資金落實后,應立即填報正式投保申請書并迅速呈報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同時隨附企業章程、可研報告和環境評估報告。正式投保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類型、投保金額、投保險別、項目經濟分析和預期收益。第三、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收到投資者投保申請后,遂與東道國(受資方)政府就投保者的投資項目進行磋商,待東道國政府批準后,方可出具投資保險合同。這樣,一旦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投資者迅速獲得保險賠償,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可依據代位權和多邊投資保護協定,向東道國政府追償有關損失,從而使投資擔保與投資協定有機地結合起來,為跨國投資者提供了較為安全的政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