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三年后,銀監會再次對2004年2月頒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作出修訂,并頒布正式文件。
這已是繼2007年之后第二次修訂;其核心精神在于對金融衍生品實行分類管理,即明確將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按交易目的劃分為套期保值類和非套期保值類兩類。
在銀行業機構的交易目的和資質分級發放衍生品牌照基礎之上,新《辦法》將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參與到金融衍生品業務,放行信用、商品等類別,并培育中資衍生品做市商。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此前便向記者透露,加強衍生品風險管理,將是2011年銀行業市場風險監管的重點,尤其是在衍生品交易風險資本約束方面。
“現在監管層要求合理設定交易風險暴露的指導性上限,對于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要科學把控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占核心資本的比例,嚴禁從事無限風險的產品以及在衍生品等高杠桿業務。”上述人士透露。
早在2010年11月18日,時任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李伏安就公開指出,國內衍生品市場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國內銀行在衍生品的設計、定價能力等方面受到制約,在外幣衍生產品上也不占優。
新《辦法》重要之處,便是鑒于金融機構的不同能力,監管層將對具體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資格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經驗不足的機構涉足高風險產品,也為經營能力強的機構提供更多發展空間。
其中,便是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在2007年修訂的基礎上,此次適用機構加入了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
在適用范圍擴大的基礎上,衍生品交易業務則按照交易目的被嚴格分類:其一,需納入銀行賬戶管理的套期保值類衍生品交易,此類業務主要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其二,除套期保值類以外的衍生產品交易,即非套期保值業務,按照銀監會的規定必須劃入交易賬戶管理。
在上述業務分類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也被一分為二:(一)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此前,李伏安表示,目前,參與衍生品交易的企業專業知識以及內部的治理結構亟待提高,目前的企業較為依賴交易對手,難以真正做到“買者自負”。
新《辦法》對于國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主要要求,便是針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規模進行上限管理,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衍生產品業務中的風險意識和資本意識。
新規延續了此前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3%的規定。
《辦法》規定,在營銷和交易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產品;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介紹和風險揭示,并取得客戶書面確認。
這已是繼2007年之后第二次修訂;其核心精神在于對金融衍生品實行分類管理,即明確將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按交易目的劃分為套期保值類和非套期保值類兩類。
在銀行業機構的交易目的和資質分級發放衍生品牌照基礎之上,新《辦法》將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參與到金融衍生品業務,放行信用、商品等類別,并培育中資衍生品做市商。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此前便向記者透露,加強衍生品風險管理,將是2011年銀行業市場風險監管的重點,尤其是在衍生品交易風險資本約束方面。
“現在監管層要求合理設定交易風險暴露的指導性上限,對于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要科學把控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占核心資本的比例,嚴禁從事無限風險的產品以及在衍生品等高杠桿業務。”上述人士透露。
早在2010年11月18日,時任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李伏安就公開指出,國內衍生品市場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國內銀行在衍生品的設計、定價能力等方面受到制約,在外幣衍生產品上也不占優。
新《辦法》重要之處,便是鑒于金融機構的不同能力,監管層將對具體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資格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經驗不足的機構涉足高風險產品,也為經營能力強的機構提供更多發展空間。
其中,便是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在2007年修訂的基礎上,此次適用機構加入了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
在適用范圍擴大的基礎上,衍生品交易業務則按照交易目的被嚴格分類:其一,需納入銀行賬戶管理的套期保值類衍生品交易,此類業務主要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其二,除套期保值類以外的衍生產品交易,即非套期保值業務,按照銀監會的規定必須劃入交易賬戶管理。
在上述業務分類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也被一分為二:(一)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此前,李伏安表示,目前,參與衍生品交易的企業專業知識以及內部的治理結構亟待提高,目前的企業較為依賴交易對手,難以真正做到“買者自負”。
新《辦法》對于國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主要要求,便是針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規模進行上限管理,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衍生產品業務中的風險意識和資本意識。
新規延續了此前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3%的規定。
《辦法》規定,在營銷和交易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產品;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介紹和風險揭示,并取得客戶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