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境內居民購匯年度總額將由現在的5萬美元大幅提高至20萬美元。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昨日(3月15日)予以否認。該負責人表示,上述消息完全沒有根據,外管局現階段無調整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的政策計劃或安排。
同日,外管局還發布了關于印發 《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辦法》將于4月1日實施。據了解,該《辦法》旨在促進銀行業務電子化、網絡化發展,便利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同時規范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
個人可通過電子銀行結售匯
《辦法》指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驗收合格后,銀行可將本行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為個人辦理電子銀行結售匯業務,并執行全國統一的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管理規定。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總行(包括在境內未設總行的外國銀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機構應具有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外管局介紹,在2010年初,為便利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支持銀行業務創新,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批準中國銀行(3.26,0.00,0.00%)、招商銀行(13.49,0.00,0.00%)、中國工商銀行(4.27,0.00,0.00%)試點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境內個人可通過試點銀行的電子渠道自助進行結售匯操作。
根據《辦法》,境內外個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自助終端、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多種電子銀行渠道,辦理年度總額以內、經常項下(貿易除外)的購匯和結匯業務。個人應通過本人人民幣結算賬戶和外匯儲蓄賬戶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
而對于通過電子銀行進行結售匯的個人,銀行應核實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國別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與業務辦理賬戶開戶國別信息、身份證件號碼相符。
“《辦法》的出臺,順應了電子銀行的發展趨勢,可進一步便利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減輕銀行柜臺壓力,降低銀行經營成本。”外管局表示。
違規個人將納入“關注名單”
除了對便利銀行以及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進行了規定,《辦法》還特別強調,銀行應將參與違規活動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并進行重點管理。
《辦法》規定,個人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有關結售匯年度總額管理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
之前,有媒體報道稱,相關專家曾表示將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由目前的5萬美元大幅提高至20萬美元是有可能的,如果近期實施,將大大緩解我國外匯儲備增加的壓力。
對此,記者向外管局進行了證實,外管局隨后發布答記者問稱,“此消息完全沒有根據,我局現階段無調整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的政策計劃或安排。”
而對于以分拆方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的個人,《辦法》指出,銀行應該將其納入“關注名單”管理。根據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認定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特征,結合柜臺業務辦理情況,定期篩查涉嫌分拆結售匯業務的客戶名單,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對于納入“關注名單”的個人,銀行應自列入之日起當年及之后2年內,拒絕為其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匯和售匯業務。銀行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拒絕辦理時限。
同時,《辦法》還規定,銀行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核對和糾錯機制,每日核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數據,確保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信息及時、準確和完整,并留存相關材料5年備查。
外管局表示,“將參與違規活動的個人納入‘關注名單’并進行重點管理,有利于遏制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防范異常外匯資金利用電子銀行渠道流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