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同規定使用 信用證 支付貨款;
②進口人填制開證申請書,交納押金和手續費,要求開證行開出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 信用證 ;
③開證行將 信用證 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具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一并送交當地銀行(議付行)請求議付;
⑥議付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無誤后,按匯票金額扣除利息和手續費,將貨款墊付給出口人;
⑦議付行將匯票和單據寄交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⑧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審單無誤后,向議付行付款;
⑨開證行在向議付行辦理轉帳付款的同時,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⑩進口人審單無誤后,付清貨款;
開證行收款后,將單據交給進口人,進口人憑以向承運人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