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桿約束率高于巴塞爾三要求
銀行體系過度杠桿化是本輪金融危機負面效應顯著放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巴塞爾三也確立了杠桿率的監管標準,該標準為3%。
而根據此次銀監會公布的新標準,杠桿率,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于4%。
銀監會方面解釋說,巴塞爾三的標準并主要是遷就歐美大型銀行杠桿率普遍偏低的事實,是妥協的結果,按此標準難以對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累積形成有效約束。但我國大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已經達到了4%,只有少數資產高速擴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未達標,并且差距也較小,將杠桿率監管標準設定為4%是可行的。若將杠桿率監管標準定得過低,對銀行高速擴張的行為不能形成有效約束。
此外,新標準還將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占貸款的比例)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
根據銀監會方面的數據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平均貸款撥備率接近2.5%,撥備覆蓋率高達230%,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已經達標的商業銀行占全部銀行的比例超過50%和85%。
銀監會表示,鑒于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短期內同時達到兩個監管標準有一定的困難,為避免造成由此導致的負面效應,《指導意見》給予了較長的過渡期,允許這類金融機構最遲在2018年底前達標。
新資本監管標準比巴塞爾Ⅲ更嚴格
為保證新監管標準如期實施,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及流動性風險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相關政策,為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奠定基礎。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并要求個成員經濟體在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
國內新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與結構安排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總體上一致,差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內核心一級(普通股)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為5%,比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規定高0.5個百分點。二是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
銀監會方面表示,巴塞爾協議III是國際上的最低監管標準,考慮到審慎監管的要求,新監管要求將比巴塞爾三更為嚴格,目前國內各類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都顯著高于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規定的4.5%最低標準,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設定為5%不會對國內銀行產生負面影響,而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尚未就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達成最終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