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動物產品檢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ducts)
商檢局對出口動物產品及野生動物產品進行的檢疫工作。畜、禽及肉類罐頭必須經過檢疫,符合規定方可輸出。畜、禽及肉類罐頭所用原料必須是來自安全非疫區的畜、禽,經獸醫進行宰前宰后檢驗,適用于人類食用,由主任獸醫簽發獸醫衛生檢驗證書,進口國有關當局憑以驗收通關。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al)
一國政府為一定政治、軍事或經濟目的,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數量及輸往的國家。實行出口管制的幾類商品有:戰略物資及有關的技術資料、國內供不應求的商品、某些古董及藝術品等。
出口稅(Export Duty)
關稅的一種。出口國海關對輸往國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關稅。由于征收這種稅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競爭能力,不利于擴大出口,故目前較少征收。只是對在世界市場上已具有壟斷地位的商品和國內供不應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發展中國家,出于增加財政收入的考慮,也對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稅,但有逐漸減少的趨勢。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征收1-5%的出口稅,亞洲,非洲,發展中國家也有征收出口稅的。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
國家運用財政手段獎勵出口生產,增強出口競爭能力的一種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繳納了所用進口原料的進口稅和國內稅,以致加大了生產成本,可以退還全額或部份稅款。有些國家規定了產品在本國增值要達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稅。還有些國家規定退稅期限,逾期無效。對于未經國內加工生產的進口貨物的再出口,則不予退稅。
出口信貸(Export Finance)
出口國的官方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以優惠利率向本國出口商、進口方銀行或進口商提供的信貸。按貸款對象分為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兩類。為了減少可能出現的風險,一般最高貸款額不超過貿易合同金額的85%,并由本國出口信貸擔保機構作保。工業國家為了協調彼此的出口信貸政策,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內就貸款額、還款期限和利率等達成君子協定。最后的一次協定于1982年7月6日生效,具體標準如下:
利 率
最長還款期限
2-5年期
5-81/2年期
富國(1979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4000美元以上)
12.15%
12.40%
8.5年
中等國家
10.85%
11.35%
8.5年
窮國(1978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624美元以下)
10%
10%
10年
貸款額最高比例為85%
******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國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數量,金額和輸往國別的管理制度。是一國的外交和對外經濟政策在出口貿易中的體現,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戰略物資和先進技術;國內短缺物資;文物和古董;“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額,出口許可證和出口結匯管制等,出口限制的主要內容有:1)出口價格管理,對本國出口商品實行價格下限,以防止低價對外傾銷;2)出口品質管制,即通過加強商品檢驗,禁止不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出口;3)出口數量管制,對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數量或禁止出口;4)出口組織管制,即加強出口企業、貿易公司的組織聯營,實行聯合對外,提高出口效益。資本主義國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為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一種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統籌委員會,起初就是協調西方國家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禁運”政策的一個國際性多邊出口限制機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對締約國實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但同時又規定,以下情況不算出口限制:1)為防止或緩和輸出締約國的損益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為實施國際貿易上商品分類,分段和銷售的標準及條例,而必需實施的禁止進出口或限制進出口。
******
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一國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對本國出口商和商業銀行向國外進口商或銀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業信用或銀行信貸進行擔保,當國外債務人不能按期付款時,由這個專門機構按承保金額給予補償。這是國家用承擔出口風險的方法,鼓勵擴大商品出口和爭奪海外市場的一種措施。出口信貸國家擔保的業務項目,一般都是商業保險公司所不承擔的出口風險。主要有兩類:一是政治風險,二是經濟風險。前者是由于進口國發生政變、戰爭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運、凍結資金、限制對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損失。后者是進口商或借款銀行破產無力償還、貨幣貶值或通貨膨脹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承保金額一般為貿易合同金額的75%至100%。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制是一種國家出面擔保海外風險的保險制度,收取費用一般不高,隨著出口信貸業務的擴大,國家擔保制也日益加強。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署,法國的對外貿易保險公司等都是這種專門機構。
******
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ce)
在國際貿易中,根據一國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規定,由有關當局簽發的準許出口的證件。出口許可證制是一國對外出口貨物實行管制的一項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國家對國內生產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國內供不應求的一些緊銷物資和商品實行出口許可證制。通過簽發許可證進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滿足國內市場和消費者的需要,保護民族經濟。此外,某些不能復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國保護對象,嚴禁出口;根據國際通行準則,鴉片等毒品或各種淫穢品也禁止出口。
******
儲備貨幣(Reserve Carreacy)
中央銀行準備長期持有一種作為國際清償力的貨幣。傳統的儲備貨幣是美元,英鎊和(范圍較小的前法屬殖民地)法國法郎。一種典型的儲備貨幣發揮好幾種作用:交易貨幣(作為周轉資金用);干預貨幣(中央銀行用以進行干預活動);資產貨幣(用以持有私人資產);標價貨幣(用于國際市場上商品價格的標價)以及釘住貨幣(用以聯系其他貨幣的匯率)。
******
處于發展初級階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關貿總協定中“處于發展初級階段”一詞,不僅適用于經濟剛開始發展的締約各國,也適用于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以改正過份依靠初級產品的締約國。是與“處于發達階段”相對應的。
******
處理剩余產品的指導原則(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處理剩余農產品的兩個基本原則:1.在消除剩余農產品時應“有秩序地進行,以避免由于世界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而帶來的壓力,特別是在農產品價格本來就低的情況下,更應如此。2.在贈與價格處理農產品方面。各國不應給正常的國際貿易與生產帶來有害的干擾,在確定某項行為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和生產的“有害干擾”時,應考慮與該農產品相關的其它因素,如可能產生的新消費集團,以及取代同類產品或相關產品的危險。
******
船舶(Vessel)
海商法中所稱的船舶僅指以商業行為為目的,能夠在海上(包括與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船舶。這種船舶的特點是:(1)必須專以商業貿易為目的的商船,不包括軍艦、公務船、海船和燈船等。但有的國家的立法(如前蘇聯的海商法典,也有將捕魚和其他用途的船舶包括在內);(2)必須是可以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凡是不能出海的船舶或者浮塢,以及不符合一定規格的船舶,例如總噸數不滿二十噸的機動船舶或搖櫓船等都不包括在內。海商法中的船舶還需具有下述不動產性和人格性的特征:(1)不動產性是指船舶雖然是動產,但在法律上視為不運產。對船舶的所有權,抵押權和租賃權的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必須向有關國家主管機關登記。有關動產買賣的法律,不適合于船舶買賣;(2)人格性是指船舶類似自然人的人名、國籍和住所,因此,船舶必須有名稱、國籍和船籍港,船舶依其國籍可分為本國船舶和外國船舶;依其經營方式可區分為班輪,不定期輪和租船;依其用途,可區分為客船、貨船和客貨船等等。
******
從量稅(Specific Duty)
又稱固定稅(fixed duty),系指依照進口貨物的數量、重量、容積、面積、體積或長度為標準,每一單位保證一定金額的關稅。從量稅的優點在于課稅標準一定,而且征收手續比較簡便,但是其缺點則在于同種類的貨物不論等級高下,均課以同稅率的關稅,使得課稅有失公平,而且其稅額也不能隨物價的變動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