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稅則(Tariff)
又稱關稅稅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國制定和公布的對進出其關境(customs
boundary)的貨物征收關稅的條例和稅率的分類表。表內包括各項征稅或免稅貨物的詳細名稱,稅率,征稅標準(從價或從量),計稅單位等。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劃分,有的按商品性質劃分,也有的按兩者結合劃分。按商品性質分成大類,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類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擬定的《布魯塞爾稅則目錄》。這個稅則目錄就是以商品性質為主,結合加工程度進行分類,把全部商品分為二十一大類,九十九章(小類)1097項稅目。各國可在稅目下加列子目,稅則中商品分類之所以如此繁細,反映了商品種類增多,同時也是為了便于實行關稅差別和貿易歧視政策,它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
關稅稅則分為單式稅則和復式稅則兩種,大多數國家實行復式稅則。所謂單式稅則,指一個稅目只有一個稅率,適用于來自任何國家同類商品的進口,沒有差別待遇,在壟斷前資本主義時期,各國都使用單式稅則,進入壟斷階段以后,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在關稅上指差別和歧視待遇,都改用復式稅則,只有少數發展中國家如委內瑞拉、巴拿馬、肯尼亞等還在使用單式稅則;復式稅則是指一個稅目有兩個以上稅率,對來處不同國家的進口商品,使用不同稅率。各國復式稅則不同,有二、三、四、五欄不等,設有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等,一般是普通稅率最高,特惠稅率最低。資本主義國家使用復式稅則是為了貿易競爭的需要,對不同國家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或為獲取關稅上的互惠,以保證其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來源,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保護民族經濟,發展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經濟合作,也使用復式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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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協定,建立統一的關境,在統一關境內締約國相互間減讓或取消關稅,對從關境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商品進口則實行共同的關稅稅率和外貿政策,這就是關稅同盟。關稅同盟一般具有很強的排他性質,因此同盟成員國的商品在統一關境內可以避免非同盟國商品的競爭,從而擴大銷售市場。關稅同盟的排他性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項:1.減低直至取消同盟內部的關稅。為達到這一目的,同盟往往規定成員國在同盟內部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分階段、逐步地從各自現行的對外關稅稅率,過渡到同盟所規定的統一關稅稅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員國彼此間的關稅。2.制定統一的對外貿易政策和對外關稅稅率。在對外方面,同盟國成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分別調高或調低各自原有的對外關稅稅率,最終建立共同的對外關稅稅率;并且逐步統一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如對外歧視政策,進口數量限制等。3.對從同盟外進口的商品,根據商品的種類和提供國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別關稅,如特惠稅率、協定國稅率、最惠國稅率、普通優惠稅率、普通稅率。4.制定統一的保護性措施,如進口限額、衛生防疫標,等等。
關稅同盟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發達國家間建立的,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關稅同盟,其目的在于確保西歐國家的市場,抵制美國產品的競爭,促進內部貿易的發展,積極推進歐洲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另一類是由發展中國家建立的關稅同盟,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本地區各國的民族利益,促進區內的經濟合作和共同發展。如中非關稅同盟與經濟聯盟,安第斯條約組織、加勒比共同體和共同市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大湖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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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秘書處(Secretariat of GATT)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秘書處由大約400人組成,它設在日內瓦,由瑞士籍的阿瑟.鄧克爾任總干事。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是關貿總協定的常設機構,并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服務,同時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秘書處的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家對貿易實績和貿易政策進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人員幫助解決貿易爭端,其中涉及關貿總協定規則和先例的解釋。關貿總協定預算大約為7500萬瑞士法郎,由締約國按其占世界商品貿易中的份額比例交納。
規費(Fees)
對勞務的酬金。如 fees for survey on ship(船舶檢驗費),fee
for certificate of origin(原產地證明書費),fees for various types of
consultants
各種問題的咨詢費(即付給接受咨詢的各種顧問的費用)。
國際價格(International Price)
亦稱國際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商品和勞務的國際價格是國際價值的貨幣表現。人們常說的國際價格是指國際市場上在一定時期內客觀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成交價格。具有代表性的成交價格通常是指:(1)某些國家市場集散中心,集散地商品的市場;(2)某些商品主要出口國(或地區)具有代表性的出口價格;(3)某此商品主要進口國(或地區)具有代表性的進口價格;(4)某些重要商品的拍賣價格開標價格等。國際價格基本上是自發形成的,是由國際價值、貨幣價值或匯價、供求關系決定的。國際市場競爭和供求關系使國際價格圍繞國際價值不斷波動,影響國際價格變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壟斷、競爭、資本主義再生產周期性變化,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對經濟或價格的干預或調節,科學技術進步、代用品的出現及其使用范圍的擴大,自然和資源條件的變化,民族的消費習慣和心理狀況,國際政治變化,戰爭和投機等。國際價格由生產成本、流通費用、稅金和利潤所構成。國際價格有以下類別:參考價格、外貿統計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國際價值(或其轉化形態)是國際價格形成和變動的基礎。國際價格與國內價格聯系十分密切,參加國際交換的各國商品的國內價格是國際價格形成的基礎,國際價格是國內價格在國際范圍內的發展或延伸。并反過來成為影響國內價格形成與變化的條件。廣義國際價格應包括商品勞務價格,資本(或信貸)的價格(或利率),外匯價格(匯率)等。
約束稅率(Bound Rate)
經過談判達成協議而固定下來的關稅稅率為約束稅率。按關貿總協定規定,締約各國應該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通過有選擇的產品對產品的方式,或者為有關締約國所接受的多邊的程序進行談判,談判結果固定下來的各國稅則商品的稅率為約束稅率,匯總起來形成減讓表,作為總協定的一個附屬部分付諸實施。按總協定規定,關稅減讓談判有4種減讓形式來約束關稅的稅率:1.降低關稅并約束在降低了的關稅水平;2.約束現行關稅稅率;3.約束在現行關稅水平以上的某個關稅水平;4.約束免稅待遇。
自主關稅(Autonomous Tariff)
又稱“國定關稅”。由一國政府獨立自主地制定的關稅,包括關稅率及有關關稅的各種法規、條例。實行自主關稅的國家。可同時對締有貿易協定、在自愿對等基礎上相互減讓關稅的國家實行協定關稅。
最惠國稅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國的來自于其最惠國的進口產品享受的關稅稅率。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稅率一般不得高于現在或將來來自于第三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關稅稅率。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締結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一項法律原則,又稱無歧視待遇原則,指締約一方在貿易、航海、關稅、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締約國第一方的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體規定有四種形式:1)片面的(單方面受惠);2)相互的(雙方受惠);3)有條件的(如第三國為享有優惠已經或將要和作出相應的補償,締約的有關方需作出同樣的補償才能享有這樣特定的優惠);4)無條件的(締約一方將新的優惠提供給第三國時,應自動地,無條件地提供給締約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屬于不平等條約。歐洲國家最先采取無條件的形式,美國最先采取有條件的形式。《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第一條第一款式規定:“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即《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使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稅率。
優惠差額(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和優惠稅率的絕對差別,而不是指這些稅率的比例關系,例如:(1)最惠國稅率是從價稅36%,優惠稅率是從價稅24%,則優惠差額是從價稅12%,而不是最惠國稅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國稅率是從價稅30%,優惠稅率為最惠國稅率的三分之二,則優惠差額為12%,(3)如果最惠國稅率是每公斤2法郎,優惠稅率是每公斤1.5法郎,則優惠差額是每公斤0.5法郎。
優惠稅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稱優惠關稅(Preferential duty)。指對于來自受惠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所適用的關稅率,較一般關稅率為低,通常是由于均屬于同一國家集團的成員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慮,而給予的優惠待遇。例如同協優惠、共同體優惠及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SP)等均是。在關貿總協定中,優惠稅率是指各締約國間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給予對方的低于最惠國稅率的優惠待遇。
有效保護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指整個關稅制度(和有效保護措施)對某類產品在其生產過程中給予凈重增值的影響。也就是由于整個關稅制度而引起的國內增值的提高部分與自由貿易條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護不但注意關稅對成品價格影響,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間產品)由于征收關稅而增加的價格,因此有效保護率計算的是某項加工工業中受全部關稅制度影響而產生的增值比,是對一種產品的國內、外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護率=(國內加工增值-國外加工增值)
國外加工增值*100%。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減讓談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這些國家需要大量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出口最終產品。因此,在關稅談判中,什么商品可以減稅,減稅幅度多大,如何不影響對本國加工制造業的保護而又達到相互減讓關稅的目的,在關稅減讓談判中應注意的是有效保護率的提高,這就涉及到談判的策略問題。